服務對象
桃園市公私立高中職、國中、國小及學前教育階段之學生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確認生),伴隨情緒行為問題,經學校介入輔導達1學期以上仍無成效者或經教育局轉介之特殊個案。
個案服務流程圖
申請服務學校配合事項
(一)學校應優先針對校內經本市鑑輔會鑑定之情緒行為障礙之特殊需求學生或疑似學生進行轉介前介入服務,介入服務持續1學期以上,並備有輔導或就醫紀錄。
(二)依學生需求及介入計畫主動尋找相關資源(社工、醫療等資源)協助學生。
(三)請學校之承辦人,應協助及配合情緒行為支援中心督導及教師之事項:
1.轉介學校推舉一位教師擔任個案負責人(或特教認輔教師),作為與專業支援教師連絡之窗口。
2.視個案需要召開個案會議。
3.進行個案處理、校內及家長溝通合作。
4.掌握受轉介學生介入計畫執行狀況與成效。
5.必要時主動與情緒行為支援團隊聯絡及溝通。
6.當個案轉學或轉換教育階段時,轉介學校得在特別化教育計畫(IEP)中之個別化轉銜計畫註明個案曾接受專業支援服務,並記載專業支援教師姓名、聯絡電話等。